枣庄市人民政府_爱游戏网页登录入口官网_爱游戏开户app|爱游戏体育官网下载|爱游戏网页登录入口官网 
 来源:爱游戏网页登录入口官网 发布时间:2025-03-26 09:16:49 浏览次数:1
枣庄市人民政府

  首页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市发展改革委事前公开执行清单裁量基准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做正常招标的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限期内改正以下情形之一的:(1)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2)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3)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经责令限期改正,企业逾期不改以下情形之一的:(1)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2)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3)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部委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筑设计企业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经核查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2)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在限期内改正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经核查不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2)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3)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在限期内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础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础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改正以下情形的: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础信息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省政府令第314号)第三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三)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没有经过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五)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六)不依规定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行为”。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立即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会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调研巡视对象拒绝依规定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市场调研巡视对象拒绝依规定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属于首次被发现,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存在《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市场调研巡视对象拒绝依规定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存在《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依规定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情节严重的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缴。”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缴纳的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逾期仍不缴纳的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逾期仍不缴纳,情节严重的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缴纳的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限期内不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的。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5千元以下的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5万元以上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66号令)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涉及粮食数量500吨或油脂数量100吨以下的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涉及粮食数量500吨或油脂数量100吨以上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未依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下的

  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上的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

  未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未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别判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别判定,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别判定,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别判定,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出库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管理人员。

  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仓容规模3000吨以下或罐容规模600吨以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仓容规模30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600吨以上,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下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下的

  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上的

  邮政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邮政编号:277800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8

最新新闻



爱游戏体育官网下载

爱游戏开户app

爱游戏开户app成立于2010年12月,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之一,注册资本金50亿元。 爱游戏体育官网下载主要承担我市粮食供应、农副产品供给配送、专业市场运营、会展经济、民办教育产业发展等服务百姓日常生活的业务经营;承担旅游和文化基础设施或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 ....

查看详细

联系我们

地址: 温州市瓯江路展银大厦
电话:0577-88198479
手机:4008-19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