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政采供应商朋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一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答:是否有效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了考察产品的市场成熟度,能要求提供制造商的业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问:投标人质疑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采购代理机构能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该依据现有材料来查看并进行答复,无权直接发函要求其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配合答复。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依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负责向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进行认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问:政府采购食材项目,食材包括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是否应该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涉及食品经营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和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山东线上“政采贷”是指山东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由山东省财政厅主导搭建,通过该平台,为政府采购中标公司可以提供从融资申请到贷款发放的一站式高效便捷金融服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利率低、额度高”的特点,且不收取任何融资服务费用。有融资需求的公司能够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或“山东省政采贷”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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