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内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90亿元,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及别的形式的资金融通和信用支持。
根据公司2025年经营预算和实际运营需要,全年拟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90亿元,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及别的形式的资金融通和信用支持,以满足公司全年资金及业务需求。公司不需要向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都同意,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3名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都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集团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受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控制,通用技术集团直接持有集团财务公司95%股权。
公司拟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在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取得比别的金融机构更为优惠的费率,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资金融通和信用支持,可以为公司日渐增长的业务需求提供多种融资渠道,对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避和防范汇率等风险,降低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行为,但仍可能面临市场风险、交易及客户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经营进出口业务及其他外汇相关业务涉及多类结算币种,涉及的风险最重要的包含外汇资金的收付引起的资金收支、外汇交易风险敞口等,主要交易外汇币种包括:美元、日元等。在外汇汇率出现较动时,将对公司财务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拟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规避和汇率风险管理,以降低和防范汇率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依据业务量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与日常经营管理紧密相关,旨在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具体交易业务品种为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交易外币币种包括:美元、日元等。
公司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对手均为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金融机构等。
为便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开展上述业务,提高业务效率,特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期限、品种等范围内,根据业务真实的情况,对上述金融衍生品业务做全面管理,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2025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赞同公司在2025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董事会通过后的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系以遵循法规、审慎安全、有效规避风险为原则。但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仍存在一定风险。主要涉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开展的外汇结售汇业务为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当国际、国内的经济发展形势存在较动时,相应的汇率等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将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产生影响。
当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金融机构将不能按照约定对套期保值盈利进行支付,从而致使公司无法对冲实际汇兑损失,产生违约损失。
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发生明显的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有关规定法律制度会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实际经营业务为基础,在进出口业务及相关外汇业务的基础上,以套期保值为交易目的,规避防范汇率风险。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行为。科学评估金融衍生业务盈亏及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所选取的金融理财产品坚持交易品种风险可控原则,产品选择方面坚持与主业经营紧密关联、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且易于识别,严禁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确认的结构性业务。同时,在交易对手方面以审慎选择为基础,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做全面分析,选择资信良好、实力丰沛雄厚、经验比较丰富、运作规范、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
(三)公司成立了金融衍生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和信息公开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四)公司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所需遵循的风险控制程序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定期对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做持续检查监督。
(五)公司定期组织参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公司所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护正常经营成果利润为目标,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及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市价予以确定,并进行一定会计处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系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本次变更是公司依照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做的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解释17号和18号会计处理未对本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3月,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晟”)所持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用”)70%股权。根据协议约定,由于西藏天晟及徐攀峰未能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期限内取得公司收购河南通用时资产评定估计报告范围内相关房产的产权证书,公司暂扣上述应由徐攀峰支付河南通用未办妥房产证的房产对应评估值1,688.91万元(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按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无证房屋建筑物评估净值),并指定下属子公司天方药业有限公司分两期以现金形式共计支付44,865.97万元股权转让款。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设定了西藏天晟对河南通用在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净利润承诺,规定若河南通用于业绩承诺期间的任一会计年度或期间实际产生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未达到业绩承诺标准的,公司有权要求西藏天晟在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业绩承诺标准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间的差额补偿给公司。另外,由于公司向河南通用提供借款置换其利息较高的负债,按双方约定河南通用因此节约的利息成本而增加的利润应调增西藏天晟的业绩承诺金额。
河南通用股东双方共同确定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完成对业绩承诺相关情况的专项审计和补充审计相关工作,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审计结果,西藏天晟及徐攀峰未完成承诺业绩的各期间的差额累计为9,731.10万元,河南通用在业绩承诺期内置换存量带息负债而节约资金成本3,320,772.46元。合计西藏天晟应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00,631,772.46元。
河南通用业绩承诺到期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事项格外的重视,热情参加沟通及推进相关工作,就业绩补偿金额和兑现、专项审计以及业绩补偿协议等相关事项多次与西藏天晟及徐攀峰沟通。因西藏天晟对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等问题与企业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沟通未达成一致,公司于2020年9月致函西藏天晟,要求其承担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2021年1月,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西藏天晟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其承担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此后,为共同促进河南通用未来的经营发展,公司与西藏天晟及徐攀峰进一步沟通业绩补偿款项及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但仍旧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对方尚未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项。鉴于此,公司于2024年10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西藏天晟及徐攀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利息及相关联的费用等款项13,937.41万元。2025年3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到庭谈话,目前案件仍在一审审理中。
具体内容及进展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2日发布的临2024-055号公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一)经2024年度审计,确认河南通用业绩补偿影响损益金额共计12,873.41万元,包括业绩补偿、利息及房产补偿款等。该事项相关损益已作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在扣非净利润中进行剔除。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西藏天晟及徐攀峰的诉讼案件尚未最终判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拟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内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该协议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该协议有效期自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都同意,将《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3名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都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主要营业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服务范围有: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且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本协议项下,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其他控股公司与本协议有效期内新加入乙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公司中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法》第三条关于成员单位定义的公司合称“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其成员单位在甲方的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2.在协议有效期内,按每年度单独核算,甲方向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提供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其中,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其成员单位在甲方的贷款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
1.关于存款服务:甲方吸收乙方及其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存款利率协商确定。
2.关于贷款服务:甲方向乙方及其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3.关于其他服务:除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收款服务、付款服务、结算及相关辅助服务免费。
甲方为乙方及其成员单位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收费标准,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不应高于相同情况下甲方为通用技术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
本次交易可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医药”)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保”)、通用技术(石河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械”)。
经中国医药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企业来提供担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公司做担保的额度为6.92亿元。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经第九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4年度公司为控股企业来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2.38亿元人民币。2024年,公司做担保的业务发生额为4.98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1亿元,均为银行授信担保。
根据统筹考虑授信资源的安排,结合各控股公司实际业务需要,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企业来提供担保的额度为6.92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公司做担保的额度为3.72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企业来提供担保的额度为3.20亿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下额度之间和资产负债率70%以上额度之间调剂。
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品、第一类、第二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体外诊断试剂的销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医疗门诊(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化妆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皮棉,棉短绒,农膜,建筑材料,农副产品、消毒制品的销售;广告设计、代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设计服务;卫生洁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计算机及软硬件的销售;计算机技术信息服务;房屋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商务信息咨询(金融类信息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的制作、设计和发布,场地租赁,医疗器械租赁服务,货物的进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中草药收购,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汽车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Ⅰ类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Ⅰ类放射源销售;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检验检测服务;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中草药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本:200万美元(其中,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持股1%,美康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持股99%)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贵州大健康医药产业智汇云锦孵化基地E3栋9楼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品牌管理;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服装辅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农用薄膜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卫生洁具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A座2606室-2607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体育健康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离岸贸易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单户表)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三)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控股公司将根据各自资金需求及业务实际实施进度与相关各方签订有关担保协议。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公司做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5年度对上述控股企业来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为上述被担保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能够解决上述企业的资金需求、满足业务需要,保证其经营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企业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0.71%。
2025年度公司对控股企业来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92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9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2024年末,致同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
致同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和纪律处分0次。
5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1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
项目合伙人:杨志,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曾于2017年、2018年及202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东旭,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张丽雯,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致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将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会在认真调查、评议致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致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致同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了2024年年度相关各项审计报告,保证了公司审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据此,委员会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拓展融资渠道,增加债务融资的多样性与灵活性,优化公司融资成本,并发挥上市平台融资功能,提高公司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以及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30亿元(含)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超短期融资券”,与本次公司债券合称“本次注册发行方案”)。
●本次注册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审核,最终方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审核的为准。
1.发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具体额度将以公司最终获得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金额为准。
5.发行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偿还有息债务以及补充营运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用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6.发行对象: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7.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发行时的市场资金成本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等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以实际发行当日的利率为准。
1.发行规模:本次拟申请注册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最终注册额度将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中载明的额度为准。
2.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含),具体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用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6.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7.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发行时的市场资金成本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等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以实际发行当日的利率为准。
为保证本次公司债券及本次超短期融资券顺利发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注册发行方案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公司债券及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期数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事宜;
2、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及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注册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审核,最终方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审核的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5年4月9日、4月26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一)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登记手续: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四)登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1区1号楼25-28层(邮政编码:100073)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强勇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邮件、短信、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并认线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2025-019号公告。
监事会认为2025年中期及/或三季度利润分配计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盈利情况、重大资金安排、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具体方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职工监事张琳、张少峰回避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每股分配比例:2024年末期拟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565元(含税),加上2024年中期已派发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174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合计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739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389,229,359.4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公司拟按每10股0.8565元(含税)派发2024年末期现金红利,加上公司2024年中期已派发的现金红利每10股0.2174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合计拟按每10股1.0739元(含税)向公司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以公司总股本1,495,879,748股计算,2024年末期拟派发现金红利128,122,100.42元,加上公司2024年中期已派发的现金红利32,520,425.72元,公司2024年度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60,642,526.14元,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00%。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2,261,107,259.00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各样的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次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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